蒲芝金、蒲美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81民初4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4724号案件名称
蒲芝金、蒲美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蒲芝金;蒲美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81民初4724号原告:蒲芝金,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梅,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美霖(曾用名蒲亚琼),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蒲芝金与被告蒲美霖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芝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美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借款共计38,06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常年雇请原告从事劳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工资24,062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4月30日两次共向原告支付6000元,余款38,062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蒲美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蒲美霖欠原告蒲芝金工资及借款38,062元,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话录音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为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偿付欠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美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蒲芝金工资及借款38,062元,并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由被告蒲美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冉晓兵、桑晓丽等董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5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梁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32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