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泽刚、刁吉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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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587号案件名称
范泽刚、刁吉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范泽刚;刁吉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5587号申请执行人:范泽刚,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刁吉昌,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范泽刚与被执行人刁吉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刁吉昌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泽刚款项1568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款项分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凌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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