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炬炉、吴世云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26执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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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保151号案件名称
曾炬炉、吴世云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炬炉;吴世云;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26执保151号民事审判庭:关于申请人曾炬炉与被申请人陆帮培、吴世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黔2726民初2299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陆帮培、吴世云名下232046元限额内的财产(包含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独山县城东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产权置换房,位于贵州省独山县锦美四季花城项目1-2-9-4号、及其他等额价值财产)。银行账户的查封期限为1年;独山县城东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产权置换房(位于贵州省独山县的查封期限为3年。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实施前述裁定,根据网络查控反馈信息,于2021年9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帮培、吴世云的银行存款108936.48元,余下123109.52元未冻结,未冻结原因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止;于2021年9月2日分别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能查封被申请人陆帮培、吴世云名下位于独山县城东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产权置换房(位于贵州省独山县,未查封原因无登记信息和未办理预售许可登记,于2021年9月3日向独山县城乡建设协调指挥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保全措施实施完毕,现已结案。另:转告申请人,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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