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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学海、余昌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504民初4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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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841号
  • 案件名称

    邹学海、余昌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邹学海;余昌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504民初4841号原告:邹学海,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昌军,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邹学海与被告余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学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被告余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书中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予表述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余昌军所欠原告邹学海劳务费80000元及一次性结算的利息5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如被告余昌军未按任何一期履行,原告邹学海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金额提前申请执行。二、原告邹学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余昌军负担(被告已缴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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