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柳红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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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95号案件名称
刘军、柳红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刘军;柳红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181XXXXXXXX。 被执行人:柳红梅,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187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864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己执行标的2780元,未执行标的6220元(不含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柳红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军案款9000元,此款分期给付,即2021年9月19日支付278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622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9000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双倍利息;三、被执行人柳红梅以名下登记的位于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五工台村房屋(产权证号:新(2020)呼图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柳红梅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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