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军、柳红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95号
  • 案件名称

    刘军、柳红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刘军;柳红梅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181XXXXXXXX。        被执行人:柳红梅,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187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864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己执行标的2780元,未执行标的6220元(不含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柳红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军案款9000元,此款分期给付,即2021年9月19日支付278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622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9000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双倍利息;三、被执行人柳红梅以名下登记的位于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五工台村房屋(产权证号:新(2020)呼图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柳红梅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