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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霞、范曦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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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74号
  • 案件名称

    王文霞、范曦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文霞;范曦文;罗江萍;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74号原告:王文霞,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范曦文,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才伦、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萍,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57747。法定代表人:符晓平。原告王文霞、范曦文与被告罗江萍、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文霞、范曦文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霞、范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霞、范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本院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王文霞、范曦文负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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