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霞、范曦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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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74号案件名称
王文霞、范曦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文霞;范曦文;罗江萍;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74号原告:王文霞,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范曦文,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才伦、王春苗,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萍,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57747。法定代表人:符晓平。原告王文霞、范曦文与被告罗江萍、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文霞、范曦文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霞、范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霞、范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本院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王文霞、范曦文负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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