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明基等钱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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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657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疆润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明基等钱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新疆润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明基;钱信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时代广场D座15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973449199。 法定代表人:周跃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明基,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钱信华,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明基、钱信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瓦热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扎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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