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维、陈智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1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106号案件名称
麦维、陈智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麦维;陈智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106号原告:麦维,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文,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麦维与被告陈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麦维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维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维负担。审 判 员 蓝伟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胜波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阚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430号 下一篇 喻胜昔、许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81民初9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