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阚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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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430号案件名称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阚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阚闯;张艺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430号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方大上上城A1号楼。法定代表人:肖春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阚闯,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开发区。被告:张艺诺,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开发区。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被告阚闯、张艺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美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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