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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昔湘、王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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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70号
  • 案件名称

    黄昔湘、王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昔湘;王健华;王水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昔湘,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王健华,曾用名王金保,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王水清,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黄昔湘与王健华、王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健华、王水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昔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王健华、王水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昔湘借款本金24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24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20元,申请执行费263.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王健华、王水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健华、王水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黄昔湘的女儿黄颂江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健华、王水清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昔湘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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