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喜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221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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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737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喜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金喜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2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喜,男1957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喜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5334.2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铁岭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自动履行67095.2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81元,执行费88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金喜。至此,申请执行人王金喜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12民终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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