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龙秋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14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4号申请保全人:龙秋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6,114.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6,114.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073账户(实际冻结3.4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4658账户(实际冻结80.71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尾号6272账户(实际冻结146.25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030账户(实际冻结3.23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凌云与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397号 下一篇 黄昔湘、王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