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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龙秋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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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1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4号申请保全人:龙秋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6,114.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6,114.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073账户(实际冻结3.4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4658账户(实际冻结80.71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尾号6272账户(实际冻结146.25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030账户(实际冻结3.23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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