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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云与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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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397号
  • 案件名称

    王凌云与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凌云;章开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凌云,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开定,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在监狱服刑。上诉人王凌云因与被上诉人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凌云在本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凌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刘念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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