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云与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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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397号案件名称
王凌云与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凌云;章开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凌云,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开定,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在监狱服刑。上诉人王凌云因与被上诉人章开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凌云在本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凌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刘念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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