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程国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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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867号案件名称
许军、程国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军;程国峰;铁岭市银州区乐高儿童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867号原告:许军,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程国峰,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乐高儿童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广裕街道38号1-16,2-1。法人代表人:程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与被告程国峰、铁岭市银州区乐高儿童新天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许军预交),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许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国人民陪审员 单琳琳人民陪审员 陈 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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