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凤林、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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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128号案件名称
高凤林、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凤林;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5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林,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住址:南皮县泊头泊盐路北侧御翔金秋花园负责人:路广军,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高凤林因与被上诉人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7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凤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7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退还物业费42700元,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权主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职责,被上诉人在无业主大会决议及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本案返还物业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第二、物业费是由小区业主缴纳,业主享有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授权或委托,主张退还物业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退还物业费42700,上诉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应当返还物业费42700元。1、上诉人为金秋花园小区业主所垫付电费35200元,是上诉人在物业管理期间为金秋花园小区业主所支付,事实清楚,应予冲减。2、上诉人在经营金秋花园小区物业期间,为经营需要购置物品,上诉人享有所有权,现被上诉人接收,其价值应予冲抵,上诉人享有处分权。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依法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上诉人高凤林在金秋花园物业干了十年,也就是到2020年6月份疫情期间与业主发生矛盾,小区内物业垃圾无人管理,我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自己垫钱维持小区正常运行,上诉人于7月2日撤离本小区,到现在2021年所有费用都是我自己出的,要求上诉人退还其未在金秋花园小区服务的物业费用,即2020年7月份到2021年3月份,一共九个月,按小区管理上诉人在每年三月份收取下一年度物业费,上诉人收取物业费后7月份停止服务,撤出本小区,一分钱都没有退还业主,所以我们才起诉高凤林退还剩余的物业费42700元。2020.7.2小区根据政府要求更改为热力公司取暖,上诉人高凤林见无利可图便自行放弃小区物业管理,但对其收取的物业费分文未退,其收取了整年的物业费,而实际经营为三个月,扣除其经营期限的费用,及其垫付小区两个月的电费,高凤林应当退还物业费42700元,这当中就物业费返还一事经过社区、住建局物业办、信访局主任与其交涉无果,高凤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区全部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上诉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判决。高凤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方物业费42700元;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36000元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高凤林为金秋花园小区原物业管理人,被告于2020的3月份收取当年的物业费103200元。2020年8月12日金秋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即原告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经公示无异议。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未退还剩余物业费,故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金秋物业2020年收费明细单据一份,上面盖有被告印章,被告对此予以认可,称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纳。被告所举2020年物业费用支出的证据与本案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亦不能证实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支持,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依据2020年金秋花园物业收费明细单据要求被告退还物业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该物业收费明细单据,被告应退还原告物业费43800元,原告只主张42700元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金36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物业费427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凤林在案涉小区物业工作期间收取的物业费是该小区业主的,就案涉物业费问题只有涉及的业主就其自己的物业费主张各自的权利,故被上诉人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审原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7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3.8元,退还南皮县金秋花园业主委员会;上诉人高凤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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