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3执22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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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执22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3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8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323民初5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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