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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宜品、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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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265号
  • 案件名称

    赵宜品、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宜品;王殿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赵宜品,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殿武,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本院在执行赵宜品与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91600元,执行费127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3206.48元,我院已扣划至执行款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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