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宜品、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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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265号案件名称
赵宜品、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宜品;王殿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赵宜品,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殿武,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本院在执行赵宜品与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91600元,执行费127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3206.48元,我院已扣划至执行款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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