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杏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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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36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杏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杏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898793165J。负责人:宋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日,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韦杏和,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与韦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做出的(2020)桂0206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757.26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7262.78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清偿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76元(申请执行人只预交488元)、申请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桂BDX059的福特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7508.04元及有关利息未实现,案件受理费补交部分488元及执行费620元尚未交纳。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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