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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春、杨永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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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8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国春、杨永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国春;杨永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822号之二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国春,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永丽,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庭移送执行的孙六定与被执行人唐国春、杨永丽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皖052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计67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国春、杨永丽的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国春、杨永丽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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