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见友、康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恢2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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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恢29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见友、康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见友;康传民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恢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见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康传民,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见友与被执行人康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传民名下皖S×××××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刘见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评估拍卖上述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8155.7元。执行立案后,该车辆经本院评估拍卖后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39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见友。综上,被执行人康传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恢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见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康传民,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见友与被执行人康传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传民名下皖S×××××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刘见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评估拍卖上述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8155.7元。执行立案后,该车辆经本院评估拍卖后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39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见友。综上,被执行人康传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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