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在平,韩梅等与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8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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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8669号案件名称
黄在平,韩梅等与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在平;韩梅;张小红;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8669号原告:黄在平,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红,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佑群(夫妻关系),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梅,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联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关街69号渝津花园A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57328125。法定代表人:张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在平、张小红与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重庆力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之后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驳回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组织召开了二次庭前会议,第一次庭前会议中,因原告依据《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提起诉讼中的甲方系原告黄在平、张小红与案外人韩梅和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庭前会议后,原告黄在平、张小红申请追加韩梅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通知韩梅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后,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庭前会议。原告黄在平、张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所持拓航205船舶的运费4697198元,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19728.23元;2021年5月13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以469719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共计4716926.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6日,韩梅(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黎之母)、原告黄在平、张小红与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将拓航203、拓航205船舶委托给被告重庆拓航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韩梅占50%股份,黄在平占25%股份,张小红占25%股份,2014年10月26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被告欠原告黄在平张小红运费6805052元。2019年8月9日被告转账支付1150000元到原告张小红之妻祝佑群的账户,2020年11月4日被告用房屋抵账957854元给原告张小红,被告一还欠原告4697198元。2021年3月31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重庆力增建材有限公司将欠被告运费中的469719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黄在平、张小红,原告持被告的委托书找到重庆力增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说力增公司只与拓航公司结算,并未与黄在平、张小红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如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东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在原告提交的《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符合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定义,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就是因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因该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且承办人员在电话咨询武汉海事法院立案部门后,他们认为此案的情况属于他们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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