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4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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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4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4民初1509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60号院东方国际花园小区5号楼1、2层。负责人:邱最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利民南街9号皓悦蓝湾7-119。法定代表人:赵瑞博。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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