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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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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100号
  • 案件名称

    石某与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石某;安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0号原告:石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龙井市。        被告:安某,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井市。        原告石某与被告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太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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