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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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石某与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某;安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0号原告:石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龙井市。 被告:安某,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井市。 原告石某与被告安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太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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