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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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64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刘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路10。负责人:张德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立春、刘坚,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辽1403民初2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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