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复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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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复58号案件名称
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李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复5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利,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男,汉族,住阜新市新邱区。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03执异4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李志与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辽090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给付原告李志劳务费11513.00元。之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志便与连志国、马涛等系列案件的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辽0903执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半成品、设备及零件、查封期间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详单物品,不得进行处分、转移、赠与等措施。2020年9月10日,李志、连志国等十五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异议人上述设备进行司法拍卖,本院于李志申请当日即对该案恢复执行。因李志、连志国等十五人申请执行案件为异议人拖欠工资系列案件,遂本院以李志为申请人的案件予以恢复作为恢复系列案件的代表,案号为(2020)辽0903执恢38号。2021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0)辽0903执恢38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更正或撤销执行行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异议人的超标的拍卖异议请求一节,因本院是将李志为申请执行申请人的(2020)辽0903执恢38号案件作为李志、连志国等十五人案件予以恢复的案件,并以此作出了查封拍卖机械设备的裁定。关于异议人所称的部分查封拍卖品为生产车间在制产品及摇臂钻床是企业员工孙泰山个人所有借给企业之用的异议请求,在本院执行李志、连志国等执行案件,直至异议人提出本案异议期间,吉林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孙泰山并未向本院提出过财产为其所有的申请。综上,异议人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称,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执异4号裁定,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企业的固定资产已做了抵押,法院不能执行;生产车间的在制品是有购销合同的,只是因为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法律应该保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设备中摇臂钻床是企业员工孙泰山个人的,法院执行没有道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已抵押,法院不能执行的复议请求,因复议申请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没有一并提出,且抵押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已驳回其异议请求;关于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应保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能执行在制产品的复议请求,因涉案购销合同已被依法解除,且合同相对人并未就在制产品主张权利,在制产品仍属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关于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主张摇臂钻床是企业员工孙泰山个人所有,法院执行没有道理的复议请求,如果本案执行的摇臂钻床不是其所有,其不具备法律规定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且孙泰山亦未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故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且符合法律程序,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复议申请人阜新市华兴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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