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杨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4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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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4528号案件名称
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杨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杨美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4528号 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11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AWQ9P。法定代表人:陈义。被告:杨美龙,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负责人:杨峥嵘。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重庆砼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小 东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 俊 清书 记 员 李 丹 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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