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洪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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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192号案件名称
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洪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洪维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192号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地号小区28栋4单元6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10EN5U。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玺伯,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系该公司管理员。被告:洪维春,1970年4月8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维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成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寇 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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