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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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645号案件名称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志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645号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YADHY4J,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水仙街16-1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女,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林志伟,男,1959年8月21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建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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