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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来提买买提、排祖拉吐尔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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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37号
  • 案件名称

    阿不来提买买提、排祖拉吐尔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阿不来提买买提;排祖拉吐尔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37号申请执行人:阿不来提买买提,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新和县。        被执行人:排祖拉吐尔地,男,1974年5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不来提买买提与被执行人排祖拉吐尔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不来提买买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不来提买买提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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