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邹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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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645号案件名称
罗林、邹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林;邹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645号原告:罗林,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邹丹,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罗林与被告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方式联系到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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