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5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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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5733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5733号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0号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3MAOAOM4W3T。经营者:赵芳。被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0262571U。法定代表人:吴旭辉。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市路北区金泰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玲书 记 员 贾微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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