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70号案件名称
李金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金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70号罪犯李金,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15795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 下一篇 马鹏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