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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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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冯某;李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深泽县。被申请人:冯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被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王某与冯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冀0128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29,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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