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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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冯某;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65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深泽县。被申请人:冯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被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王某与冯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冀0128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29,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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