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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鹏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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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复415号
  • 案件名称

    马鹏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鹏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红艳;王金山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复41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鹏飞,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沈选达,经理。被执行人:沈红艳,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复议申请人马鹏飞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2021)辽0291执异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发区法院查明,原告马鹏飞与被告沈红艳,王金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房地产)借款纠纷一案,该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红艳、被告王金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马鹏飞偿还借款99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000元,由原告承担729元,三被告共同承担9027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原告马鹏飞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先后以(2009)开执字第00134号、(2016)辽0291执恢388号、(2021)辽0291执恢24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3月16日在京东网将登记在华民房地产名下,位于大连金石滩国际旅游度假区中心大街西侧华都庄园的土地使用权(大金度国用(2004)字第0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项52118990元于同年3月20日存入该院账户。案外人大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以案涉土地属于其与华民房地产等按份共有,该院的拍卖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辽0291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其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辽029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判决予以维持。欧亚公司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华民房地产及第三人大连万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隆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共有权确认及共有物分割纠纷,大连市中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其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辽宁省高院作出(2017)辽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2227元,其中欧亚公司出资567.86万元,华民房地产出资200万元,万国公司出资2323627元。故判决登记在华民房地产名下大金度国用(2004)字第0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6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欧亚公司、华民房地产、万国公司按份共有,其中欧亚公司享有56.77%份额(出资额567.86万元/土地出让金总额10002227元)。另查,2020年11月4日,该院作出“关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其中认定:“本院依法拍卖华民房地产名下位于大连金石滩国际旅游度假区中心大街西侧华都庄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款5211.899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成交价2141.853万元,土地使用权成交价3070.046万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剩余执行款5075.092万元。因辽宁省高院(2017)辽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但按份共有是不是对内共有,对外是否具有对抗效力,能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本院已逐级报请辽宁省高院,现等待回复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次参与分配22件执行案件,参会债权人均表示同意先行分配无争议的地上建筑物拍卖款(2141.853万元),扣除评估费和预收执行费外,在2005.046万元基础上进行分配”。根据此分配方案,该院陆续向马鹏飞付款600余万元。2021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21)辽0291执恢246号执行裁定,其中认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民房地产所有的位于大连金石滩国际旅游度假区中心大街西侧华都庄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因该案属系列案件之一,所得款项不足以全额受偿,本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但分配后不足清偿申请人(马鹏飞)全部债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发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本案中,根据辽宁省高院(2017)辽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华民房地产以200万元的出资额在涉案土地使用权中占有20%的份额,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款在该院账户中未进行分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21)辽0291执恢24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该裁定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此项异议请求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辽宁省高院(2017)辽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涉案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此共有权能否阻却执行尚在等待上级法院回复,即属于欧亚公司和万国公司的份额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尚待明确,不能直接做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此情形在分配方案和债权人会议中该院已向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债权人进行告知,异议人要求将此两公司份额内的款项一并处分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1)辽0291执恢246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本案继续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其他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马鹏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辽029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指令开发区法院立即向申请人发放案涉剩余拍卖执行款3000万元。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金钱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另案生效确权的法律文书系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则案外人并不能以该生效确权法律文书阻却案件的执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2007年,且案涉土地使用权仅登记在被执行人华民房地产名下,土地使用权属中并未有任何关于共有权的记载。而辽宁省高院(2017)辽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欧亚公司、万国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共有权的时间为2019年,该案涉土地复议人于2007年就已查封,2018年3月16日拍卖成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执行款到账30日内即应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已于2018年3月16日将该拍卖款项5211.899万元全额转入法院账户中,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开发区法院本应当于2018年4月16日前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华民房地产辩称,开发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华民房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马鹏飞请求发放的案涉剩余拍卖执行款属于破产财产。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华民房地产向本院提交(2021)辽029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辽0291破2号决定书,拟证明开发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华民房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华民房地产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拟证明开发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华民房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马鹏飞请求发放的案涉剩余拍卖执行款属于破产财产。故本案应发回开发区法院重新进行审查,查清开发区法院是否受理了华民房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马鹏飞的主张是否应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执行异议程序是否有权对马鹏飞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及请求法院作出某种执行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另,鉴于马鹏飞并未对(2021)辽029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主文第一项提出复议,故可视为其服从(2021)辽029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主文第一项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主文第二项;二、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马鹏飞要求法院向其发放案涉剩余拍卖执行款的异议请求重新审查。审判长 吕 颖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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