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久云与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豫1726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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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6)豫1726执582号案件名称
高久云与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久云;张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高久云,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团结路27号。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付庄乡龙王庙村龙王庙。高久云与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学军应支付原告现金28.305万元。因张学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高久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6年7月20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不予扣划。三、2016年9月对其所有的位于泌水镇葛家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泌房权证字第005081号进行拍卖,拍卖房屋余款四万元已发放申请人。四、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付庄乡龙王庙村龙王庙,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5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泌阳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张学军的财产线索。六、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七、2016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豫QR9678已查封,因不知该车去向暂无法扣押八、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对公积金,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8.305万元,实际执行到位40000元,扣除执行费40000元后,尚余28.305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学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高久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宗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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