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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宏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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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1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陈宏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陈宏兴;陈某;陈宏勤;王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11号原告:陈某1,男,200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法定代理人:陈某3,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系原告陈某1父亲。被告:陈宏兴,男,200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告:陈某2,男,200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法定代理人:陈某4,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系被告陈某2父亲。被告:陈宏勤,男,200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告:王某,男,200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宏兴、陈某2、陈宏勤、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陈某1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宏兴、陈某2、陈宏勤、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陈宏兴、陈某2、陈宏勤、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员 黄占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廖月莲书 记 员 李秋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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