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宇聚众斗殴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1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178号
  • 案件名称

    王宇聚众斗殴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宇
  • 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178号罪犯王宇,男,1999年2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辽13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辽13刑终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曾获表扬3次。呈报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五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