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照银、李灵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9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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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986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照银、李灵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照银;李灵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986号之二申请人郭照银,男,1968年4月18日生,住辉县。被执行人李灵生,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郭照银申请执行李灵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照银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款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3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82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申 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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