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李凌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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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971号案件名称
唐明、李凌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明;李凌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凌华,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与被执行人李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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