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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雪武、刘德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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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978号
  • 案件名称

    薛雪武、刘德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薛雪武;刘德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薛雪武,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刘德刚,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薛雪武与被执行人刘德刚买卖合同一案,沙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雪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2352.3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德刚发出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德刚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信息。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0689.44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薛雪武;通过沙湾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车辆现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而处置不能。        3、通过沙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德刚名下有位于沙湾市三道河子镇84区北京路31幢1层3单元102室房产,本院已查封。        4、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刘德刚所在社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不在该辖区居住,没有财产。        5、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薛雪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10689.44元,申请执行人21662.86元案款未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锦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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