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垒东、马盖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4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4029号案件名称
郭垒东、马盖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垒东;马盖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4029号申请人:郭垒东,男,1988年8月1日生,现住河南滑县。被执行人马盖飞,男,199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郭垒东与马盖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豫052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被告马盖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垒东100000元。”。因马盖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垒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4、16日、8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盖飞名下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实际冻结2506.18元,并予以划拨。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凯迪拉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三、2021年8月31日,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经常外出,行踪不定,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五、2021年8月3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产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经另案处置完毕,2021年4月20日、5月27日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自然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到位2506.18元,尚余案款97493.8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盖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垒东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森彪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冉令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明、李凌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971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热孜亚克依木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