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余德斌;曾玉兰;余玲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79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市石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0025349N。法定代表人:陈月明。被保全人: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0961193B。法定代表人:余德斌被保全人:余德斌,男,196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保全人:曾玉兰,女,196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保全人:余玲,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与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余德斌、曾玉兰、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余德斌、曾玉兰、余玲价值23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