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林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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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78号案件名称
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林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院15号楼706室。法定代表人:金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林,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3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安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短期、临时的劳务关系。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院15号楼706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所在地为黑龙江区域超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刘晓林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答辩人工作地址在沈阳市铁西区,已经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带有上诉人沈阳办事处办公室室内照片以及工作人员在此办事处开会的照片、报销票据等证据材料,均能够证明答辩人的工作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即办事处所在地。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办公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为依据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故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审审理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室照片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提出自发生疫情之后该办公场所不再运营。本院认为,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办公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赵梦辉审 判 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丹书 记 员 杜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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