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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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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57号
  • 案件名称

    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上海羋盛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57号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沈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钦伟。被告: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田耘。被告: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石伟正。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高记胜。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权利之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倪叶平书记员  宋淑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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