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娥、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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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433号案件名称
王芳娥、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芳娥;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22民初433号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9844549XN。 法定代表人:左彦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娥,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君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铜川市王益区协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田 茜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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