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用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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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30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用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用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30号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法定代表人:孙瑞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冯用茂(曾用名:冯用懋),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用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平昌县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巨 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熊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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