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全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533号案件名称
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全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全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533号原告: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在水一方小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全喜,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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