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02执2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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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740号案件名称
王方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方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02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方龙,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D,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并向我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xxx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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