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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敏、李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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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8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智敏、李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奎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智敏;李革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智敏,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李革,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智敏与被执行人李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智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761,470元,执行费10,01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智敏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李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革名下的证券、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套房产均已查封。        3.申请执行人王智敏与被执行人李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761,470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数套房产,待履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解封,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全审判员    王德云审判员    李新民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双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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