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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平、刘思妤等与闫巨峰、徐秀琴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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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书平、刘思妤等与闫巨峰、徐秀琴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书平;刘思妤;刘召红;刘召彬;刘召根;闫巨峰;徐秀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书平,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2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刘思妤,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5日,住郑州市系刘书平长女。申请执行人:刘召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系刘书平次女。申请执行人:刘召彬,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系刘书平三女儿。申请执行人:刘召根,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系刘书平之子。被执行人:闫巨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徐秀琴,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系闫巨峰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召红等与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民间借贷的(2020)豫13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召红等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在银行系统极少量存款,不足以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闫巨峰名下有房产,现案外人正在提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秀琴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闫巨峰、徐秀琴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刘召红等对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闫巨峰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闫巨峰、徐秀琴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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